摘要:高龄智力残疾与他人成婚,同意是否有效?已经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,还能表示缔结婚姻的意愿吗?中西对比
封面由ChatGPT Image 创建
中国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完成结婚登记,即确立婚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缔结婚姻关系必须通过婚姻登记这一唯一途径,即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必要条件。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自愿缔结婚姻,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,不违反公序良俗,予以登记。
中国婚姻关系确立要以婚姻登记为基础,因此撤销无效婚姻既可以通过民事法院裁定婚姻关系无效,也可以通过行政法院撤销婚姻登记。民事法院判决对行政法院判决没有强制既判例。
在民事法院,智力残疾婚姻同意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,需要判断婚姻登记当天的情况,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定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。
在行政法院,对于特殊群体(双方年龄差距过大、健康状况等)缔结婚姻,民政机关有更谨慎审查的义务。如果仅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,未以更谨慎的标准尽职审查,则婚姻登记无效。
西班牙
民法第61条,西班牙婚姻有民事婚姻和宗教婚姻两种方式,且从缔结婚姻开始,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就存在,影响其他民事、刑事关系(亲子认定、弑亲罪、夫妻财产关系等),婚姻登记不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必要条件。(《西班牙民法典注释》p.301)因此,撤销无效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裁定婚姻关系无效。婚姻登记无效只影响善意第三方取得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利。
与中国一样,在民事法院,智力残疾婚姻同意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,需要判断婚姻登记当天的情况,因此智力残疾的医疗证明、法院认定本身并不剥夺智力残疾表达婚姻同意的自由。
已有医疗证明、法院认定的智力残疾,并不需要在民政登记时主动出具医疗报告,证明自己有能力当天表达真实意思,相反,办事员必须先为智力残疾提供必要的人力、物力协助,以便后者表达婚姻同意。只有在人力物力协助下,仍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,才需要提供医疗报告证明其具有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。
法院审理时,如果证据不足,无法证明智力残疾婚姻登记时是否有能力表达真实意思,倾向于维持婚姻关系有效。